華山渣男被爆料之後,才發現一切都是假。
這種亂爆料影響公眾安寧,也許還不到刑法151恐嚇公眾罪那麼嚴重,但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「散布謠言,影響公眾安寧」的違法行為,可以關三天或三萬以下罰鍰。
但怎樣叫散布謠言?大冰奶算嗎?隨地有甩棍算嗎?
🎸基本上,法院的標準是「你明知為虛構、不實」仍傳述的行為,例如:
無聊人士A大半夜睡不著在臉書發文說「今天半夜將發生比921地震還嚴重的災難要來了」;
(彰化地院106年度秩字第29號裁定)
無聊人士B大中午在PTT發文「剛剛凹仔底捷運車廂整個失火,捷運在我面前開過去完全沒有停,後面車廂整個燒黑」
(橋頭地院106年度橋秩字10號裁定)
無聊人士C大半夜在地震後於賴群傳假照片佯稱台南金華路大樓倒塌。
(台南地院106年度南秩字第21號裁定)
🎸但常常碰到一種情況:社團、群組內竄起疑似危險事件,通知大家要小心,這種時候會不會構成散布謠言?
例如:
臉書社團內po文「有人有聽說中港國小發生壞人強行擄走小朋友的事?」;
或是因隨機殺人案頻生,提醒「目前不知案情進度,大家請小心。」…
答案是不會!
這種主觀上基於保護自己與他人、擔心而引發的言論,法院就不會認定是謠言。假如你在又是基於一定的新聞連結、報導或媒體才發文提醒大家注意安全,那就更會排除你有造謠的故意。
華山渣男的案子,根本就是找人來演、假裝真有其事,很有可能構成散布謠言的行為,就看最後警察有無移送,以及法院如何裁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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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.s. 搜判決時還找到個很好笑的案件…
某人在ptt發文標題「殺人後已第三天」,跟網友討論該不該逃走了(我一看就覺得是豪洨文啦),但不知道哪個網友看了不爽就去報案,結果原po被警方移送法院。你猜猜最後有沒有被裁罰?